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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委关于印发申报指南的通知石家庄

时间:2022年08月26日

辽宁省农委关于印发《申报指南》的通知

辽农办机发[2014]149号

为做好《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编制工作,按照辽宁省农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辽农〔2006〕32号)要求,我委编制了《<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按照《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 好相关产品申报材料报送工作。《指南》及相关附件文本将同时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

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

产品目录申报指南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有关规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推进我省农机装备结构调整,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工作。请各企业按照本指南要求申报。

一、编制流程

(一) 企业申报。2014年11月30日之前,生产企业自愿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进行申报。

(二) 汇总初审。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委托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有关申报企业的受理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形成《目录》草案。

(三)综合审议。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组织由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听取初审意见汇报,并按《办法》规定进行综合审议,形成《目录》建议公示稿。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征求意见。

(四)网上公示。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通过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对《目录》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告。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目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规定发布公告。

(六)年度调整。2015年和2016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年度调整根据《办法》和本指南进行。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资质

1.列入《目录》的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2.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二)产品资质

1.列入《目录》的产品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在有效期内。

2.在申报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或市场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列入不合格的产品名单。

3.被农业部及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取消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产品和企业不得申报。

4.列入《目录》的产品应获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在申报年度次年的3月31日(含)之后。获得外省农机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在申报时须提交10份我省用户使用证明。

三、申报范围

根据《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结合NY/T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标准,申报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农田基本建设、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共11大类、29小类、72个品目。具体品目见附件1。

四、申报材料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采取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同时申报形式。申报企业可通过“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告信息栏下载申报书和相关表格。

申报企业按产品型号分别将书面申报材料印刷装订成册,每种型号产品印刷装订一册,不得另有附件,不得将多个产品的材料合订成册。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字迹清晰、容易辨认。每个产品材料一式二份。

每个产品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顺序装订:

1. 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

2. 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 产品彩色照片(6寸3张,前方向、后方向、侧方向各1张,统一粘贴在A4纸上);

4.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5.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证书及其附件(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7.使用说明书;

8. 用户使用证明。

每个产品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申报书和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应刻录于光盘或保存于其他存贮介质中随书面材料一并报送,同时发送至规定邮箱。

(二)相关要求

1.企业要认真填报和核对申报书信息,并应确保书面材料与电子文档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一致。申报书中企业名称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产品名称和产品型号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一致。

2.对于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可以实行涵盖方式申报,即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的机型用一份申报材料申报。对于未实行涵盖方式实施推广鉴定的产品,不能使用涵盖方式申报。

3. 企业申报《目录》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农机鉴定机构推荐意见。

(三)材料报送

生产企业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报送产品申报材料,材料报送以邮寄时间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单位地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邮编:110034;

联系人:陈克民、才源;电话:024-86514078;

电子邮箱:ln86521092@163.com)。

五、年度调整

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于2015年和2016年申报年度调整。年度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

(一)增补。年度增补原则按本指南规定的“《目录》编制流程”、“申报资质”、“申报范围”执行。

(二)变更。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生产企业应于11月30日前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材料接收单位。

1.企业名称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变更后生产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和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

2.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应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要求,先办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由企业提出《目录》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推广鉴定证书到期失效的《目录》产品,重新获得推广鉴定证书中的产品名称或型号,与原产品名称或型号不一致的,按年度调整进行增补申报。

3.企业通讯地址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印章的A4规格复印件),其中产品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4.联系人、联系电话变更。由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即可。

(三)取消。

1.按照《办法》,截至每年12月31日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逾期失效的《目录》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交相应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11月30日前报送材料接收单位,否则予以公示取消。

2.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取消的情形之一。

附件:1.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产品种类品目;

2.2015—2017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

3.用户使用证明;

4.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八日

申报指南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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